国内 

 

1、内地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26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

通知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一、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数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等十三项内容;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 

 

——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增加部分会计科目、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2.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3.删除合并报表要求。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2024年12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8个),内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3个)、固定资产(2个)、无形资产(1个)、其他(2个)等的会计处理。

http://kj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412/t20241212_3949472.htm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18号》包含两个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为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财会〔2024〕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申请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办事指南的通知》(财办会〔2019〕34 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共4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和附则。 

 

——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4〕112号)。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二、快报填报要求;三、快报报送要求;四、其他事项。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 

 

2024年11月2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其中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全面提高管理会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加强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规范管理会计咨询与技术服务市场和切实提升管理会计应用的综合效用。 

 

——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2024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准则体系、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报告主体、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共4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共6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为披露要素,共7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共6条,规定了报告期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2、香港

 

 ——香港发布与国际准则全面衔接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及路线图 

 

12月12日,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AP”)发布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HKFRS S1”)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HKFRS S2”)。上述两项准则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ISSB准则)全面衔接,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此前,香港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推动香港企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路线图。根据该路线图,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将自2025年1月1日起,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要求,按照“不遵守即解释”原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香港所有大型公众受托责任公司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按照IFRS S2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香港政府将在2027年就是否强制要求大型公众受托责任公司执行HKFRS S1和HKFRS S2进行公开咨询,预计该强制要求将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在香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上市金融公司,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将要求其最晚于2028年开始执行HKFRS S1和HKFRS S2。此外,香港还计划借鉴国际标准建立当地的可持续鉴证制度。 

 

国际 

 

——IASB发布《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12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进行针对性地修订。为解决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也称可再生电力合同或电力购买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次修订澄清了此类合同何时适用IFRS 9的“自用”要求,明确了如果将此类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可适用套期会计处理,并新增加了披露要求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此类合同对企业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本次修订将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施行。 

 

——IFRIC澄清恶性通货膨胀的评价指针及气候相关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问题 

 

12月4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两项暂定议程决定。委员会接到问询,在确定经济体处于恶性通货膨胀时是否应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IAS 29”)第3条的所有评价指针,还是可以考虑未提及但相关的条件;集团内母子公司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的结论是否应一致。委员会调研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大家有不同的理解,仅满足IAS 29的一个评价指针不能得出结论,还可考虑其他相关指针,集团内不同层级在应用IFRS时不得出不同的结论。委员会不认为该咨询是一项会造成广泛困扰的事项,无需单独安排工作计划。

另外委员会接到问询,企业宣布2030碳减排目标并在官网发布具体行动计划,企业行动中为之付出的碳信用支出、一系列研发活动是否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2024年4月的议程决定中已澄清,企业的气候相关承诺存在推定或法定义务时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将履行义务的支出确认为负债。IASB已将排污定价机制(包括使用碳信用)列在项目中,并正在进行调研。委员会认为,碳信用支出问题由IASB考虑;对于研发支出,没有证据表明有很不同的会计处理,故无需单独安排工作计划。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4/ifric-update-november-2024/#1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4/ifric-update-november-2024/#2

 

 

国内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4年)》 

 

2024年12月31日,中注协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和准则规则的最新变化,修订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4年)》(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辅导手册》梳理汇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重点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证券类业务承接、执行、出具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强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辅导手册》还后附了相关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以便全面理解,对照查阅。 

 

——中注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26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文中提及内部控制审计中的注意事项包括全面考虑内部控制审计范围、恰当评价控制缺陷、处理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系。

文中提及要高度关注收入、金融工具、资产减值、货币资金、数字资产、集团审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持续经营能力等高风险领域的审计,还应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股份支付、政府补助、期后事项等相关领域的审计风险。 

 

——中注协发布采购、应收、应付和电子商务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2024年12月9日,中注协制定并印发《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采购》、《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应收》、《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应付》、《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注协发布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审计应用的专家提示 

 

2024年12月31日,北注协发布《北京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京会协专〔2024〕8号)。

该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结合有关监管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问题解答,针对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特点,对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舞弊风险及其审计应对向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从业人员做出提示。 

 

——北注协发布多项研究报告 

 

2024年12月17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发布《关于构建资本市场领域会计师事务所过责相当责任机制的研究报告》(注协简报〔2024〕第72期,以下简称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属性、市场属性及其承载的过高社会期待,立足过责相当机制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主张以系统思维推进相关制度的集成,积极借鉴有益的监管执法理念和方式。具体包括:强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回归理性认知,拓宽、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渠道,优化监管执法,完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鉴定机制等。

2024年12月11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发布《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基于行政监管的分析研究》(注协简报〔2024〕第70期)。研究报告通过分析监管层作出处罚的理由及主要问题类型,能够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审计领域提供重要的借鉴。

2024年12月10日,北京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发布《数据资源入表的挑战及应对策略——基于行业分布和上市公司现状的分析》(注协简报〔2024〕第69期)。研究报告认为,数据资源入表面临数据权属不清影响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源的安全合规难把控、数据质量影响数据资源价值释放、数据资产化管理体系不完备等挑战,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北注协发布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通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北京市财政局开展对辖区内从事非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于2024年12月16日,北注协发布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通报(京会协〔2024〕262号)。

检查发现的五类典型问题: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不配合检查工作的行为、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处理情况、70岁(含)以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重点监管惩戒情况。 

 

——北注协发布三项数据资源入表常见问题与审计应对的专家提示 

 

2024年12月9日,北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编写并发布数据资源入表常见问题与审计应对系列提示:准则适用与确认、计量与列报、关键控制设计与执行等。

上述三项专家提示包括首次执行《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关注事项、入表数据资源的审计风险识别和审计应对程序、数据资源列报和披露相关风险和审计程序、在数据资源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工作等内容。 

 

——浙江省注协、广东省注协印发关于舞弊风险识别与应对的专家提示 

 

2025年1月2日,浙江省注协、广东省注协印发《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2号)——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浙注协〔2025〕1号)。该提示对近年来资本市场审计失败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针对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财务舞弊风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舞弊动机、舞弊手段、舞弊迹象、审计应对等方面做出提示。 

 

——福建省注协发布关于判断合并中控制的专家提示 

 

2024年12月27日,福建省注协发布《专家提示第41号——合并中控制的判断》(以下简称《提示》)。《提示》分为六部分内容,分别为引言、控制的定义、控制的判断标准、影响控制判断的主要因素、控制判断的相关案例分析以及注册会计师针对合并中控制判断的审计程序。 

 

国际 

 

——IESBA批准《国际可持续发展职业道德守则》等准则 

 

12月5日,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IESBA)批准了两项准则:

1.《国际可持续发展职业道德守则》(IESSA)以及对《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国际独立性标准,简称“守则”)的修订,对可持续报告和鉴证制定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标准。

2.《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对守则的修订》,就会计师及可持续鉴证业务从业者评价外部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方面建立职业道德框架。

同时,IESBA计划就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和治理制定新准则,以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引领及追责机制。

https://www.ethicsboard.org/news-events/2024-12/sustainability-standards-approval-and-other-key-milestones-achieved-iesba-s-december-meeting

 

 

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共六章38条,分别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4年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公告涉及以下内容:

一、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二、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公告涉及以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以下简称《税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2024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 

 

国际 

 

——印尼2025年增值税税率将提升至12% 

 

综合媒体报道,印度尼西亚决定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将增值税税率提升至12%。印尼的增值税税率在2022年由10%提高到1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5.4%),但在东南亚地区高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仍低于11%。据报道,印尼政府将按计划实施新增值税,同时将推出15项财政激励措施。激励措施涉及收窄增值税的执行范围和提供税收减免等,主要包括免除大米、肉类、鱼类、蛋类、蔬菜、奶、糖等主要食品的增值税,为印尼97%的家庭提供为期两个月的50%电价折扣等。 

 

——泰国延长进口小商品增值税征收期限 

 

中新社12月3日报道,泰国总理佩通坦12月3日在总理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为防止非法进口商品泛滥,内阁同意将对价格不超过1500泰铢(约合人民币321元)的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的截止期限从2025年1月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0日。此举目的是防止非法进口商品在泰国市场泛滥,促进泰国中小企业发展。泰国政府于2024年7月5日起对售价不高于1500泰铢的进口商品征收7%的增值税,此前泰国对这类商品免征增值税。为改善稻农生活质量、增加种植收入,内阁还同意了农业部提出的稻农补贴经费及提高农产品质量提案。该项目覆盖群体达461万户,政府将按1000泰铢/莱(1莱为16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稻农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莱/户。 

 

 

国内 

 

1、内地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主要内容为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1/t20250103_678433.shtml#2

 

——证监会发布多项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该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重整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及信息披露监管;明确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内幕交易防控;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引导市场各方充分博弈,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对严格做好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提出要求;强化承诺监管,引导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衔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于2024年12月27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要求,证监会对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做了系统梳理,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7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二是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实施登记管理。四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29723/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28811/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28773/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28795/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28655/content.shtml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 

 

2024年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进一步明确对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条件要求,并强化经营机构审慎考察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义务,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事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未作审慎考察、与相关派出机构沟通,任命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38/c7526496/content.shtml

 

——沪深北三交所修订并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27日,上交所就修订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3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细化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落实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要求。二是强化董事、高管履职规范,完善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需履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三是加强股东权利保障,进一步优化差异表决权相关机制,强化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相关安排,明确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新《公司法》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涵盖监事有关制度机制等内容。二是压严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强化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惩戒,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针对“一查即撤”情形,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同日,深交所就修订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同日,北交所修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北三交所修订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 

 

2024年12月27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上证发〔2024〕162号,以下简称《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指引》修订完善了科创债、绿色债、乡村振兴债、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短债等专项品种融资制度。一是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二是增强绿色债和乡村振兴债的制度适应性和包容性。三是提高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度。四是满足优质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管理需求。

同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1136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北证公告〔2024〕237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两交所修订并发布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 

 

2024年12月27日,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上证发〔2024〕161号,以下简称《审核关注事项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关注事项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优化篇章结构,进一步增强内容的逻辑性及可读性;二是细化核查及信息披露、评估及运营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大类资产差异化要求,提高核查和信息披露针对性。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1135号)。 

 

——深交所发布两项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2024年12月31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首发及转板上市业务办理》(以下简称《首发及转板上市业务办理》,深证上〔2024〕11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发行与承销方案自查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自查关注要点》,深证上〔2024〕1144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发及转板上市业务办理》此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上位规则、业务实践情况等适应性修订报备文件清单及细化要求、发行上市业务流程等内容。另外,发行与承销方案自查关注要点另行单独作为业务指南《发行与承销方案自查关注要点》,不再作为《首发及转板上市业务办理》指南附件。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41231_611375.html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41231_611376.html

 

——深交所发布六项资产支持证券审核业务指引

 

2024年12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指引》)等六项资产支持证券审核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申请文件清单与财务报表有效期要求、规范计划说明书披露格式与内容、明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报告编制要求以及细化特定基础资产申请文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资产支持证券通用准入标准、明确债权类基础资产关注要点、明确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关注要点以及明确不动产抵押贷款基础资产关注要点。

为做好规则衔接,深交所将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系列指引调整为“挂牌条件审核业务”系列指引,并更新现行4项指引与《业务规则》不相适应的内容,优化审核程序涉及的封卷时限、中止和终止审核情形等要求,形成本次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审核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分类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特定品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2024年12月20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4〕1102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或者删除与现行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业务规则不一致或者重复的内容;

2.优化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清单和文件签章要求;

3.修订挂牌申请书等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模板;

4.新增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律师对报送的电子申请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性出具的鉴证意见等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模板,删除网上业务办理示例。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bond/t20241220_611261.html

 

 ——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2024年12月20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简称《指引》,北证公告〔2024〕234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理确定评价范围,全面反映信披工作;二是评价标准科学客观,评价过程公开透明;三是设置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北交所发布三项债券业务指南 

 

2024年12月6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业务咨询指南》明确了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和发行阶段的业务咨询办理安排,进一步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提升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咨询等方式,就规则适用、审核问询等事项提出咨询,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主要体现分类监管理念,对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及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适当简化。前述主体的申报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可分情形适用合并编制、简化披露、索引式披露等简明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募集资金管理指南》主要是进一步细化了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等事项的限制情形、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相关违规风险。

https://www.bse.cn/fxrzzq_list/200024035.html

https://www.bse.cn/fxrzzq_list/200024036.html

https://www.bse.cn/cxjgzq_list/200024034.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31日,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并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股转公告〔2024〕488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分为五章66条,分别为总则、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其他事项、附则。

https://www.neeq.com.cn/class_a/200024614.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4件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2024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司治理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挂牌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二是完善关键主体相关要求;三是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和相关表述。

《信息披露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新增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及保存、审计委员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发表意见等安排,完善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形,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股东会决议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提示要求,同时调整股东会表述、控股股东定义等内容。

《股票挂牌规则》和《定向发行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为保持挂牌审核与挂牌公司监管的一致性,允许申请挂牌公司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设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前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同时调整股东会表述等内容。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4541.html

https://www.neeq.com.cn/public_advice/200024582.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102号)。

通知中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的要求开展审计业务,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前提下,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同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规定。

对已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的规定,对更正事项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4479.html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2024年11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则》共六十条,包括总则、业务规范、财务规范、客户管理、仓库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主要内容为明确业务类型,区分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规范业务行为,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规范财务处理,明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梳理业务风险,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效能。

 

2、香港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优化《企业管治守则》的咨询总结 

 

12月19日,香港联交所就其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旨在为发行人的董事会带来多元化的新观点,整体上加强董事会效能、独立性和多元性,修订主要包括:

1.董事会效能。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时须指定一名首席独董的原规定现改为自愿,并新增与股东互动的披露。董事每年均须完成特定主题的培训,其中初任董事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若具有其他交易所经验则可减至12小时。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并披露董事会技能表。对“超额任职”设上限,即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并设三年过渡期(即须于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

2.董事会独立性。独董连任不得超过九年,并设六年过渡期分阶段实施。

3.多元化。提名委员会须有不同性别的董事;强制披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制定员工多元化政策。

4.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内控检讨至少每年一次,并强制要求对过程和结果的披露。

5. 资本管理。对股息政策和董事会股息决定的强制披露。 

 

国际 

 

——PCAOB发布2025年度检查重点 

 

12月9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一份工作报告中发布了2025年度检查重点,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委员会阅读,以提升审计质量。

●   优先检查的行业和领域:存在特殊会计处理,或受经济波动和地域环境不利影响的行业部门,以前年度检查中存在较多缺陷的行业,持续经营风险上升的行业;特别是金融、房地产、信息技术行业,面临供应链挑战、存在兼并活动或企业合并的企业。

●   检查的重点: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审计难点及挑战,涉及新审计准则的方面,关键审计事项,加大科技(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的审计领域,加密资产,质量控制程序(包括独立性、更换事务所的承接程序),事务所的文化。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staff-report-outlines-2025-inspection-priorities-with-focus-on-driving-improvements-in-audit-quality

 

 

——财政部、证监会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2024年12月27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资〔2024〕172号),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备案管理要求;二是明确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三是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四是健全备案退出机制;五是建立整改公告机制。 

 

——财政部发布《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2024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布《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财资〔2024〕167号)。财政部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财政部发布《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2024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财资〔2024〕15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分别为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提高资产报告质量,全面反映管理情况;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 

 

——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专业指引第17号——碳资产评估》 

 

2024年11月29日,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专业指引第17号——碳资产评估》(中评协〔2024〕12号)。

该指引共五章38条,包括引言、评估对象、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评估方法、披露要求等五部分内容。 

 

——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2024年11月29日,中评协印发《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24〕11号)。该业务操作指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业务开展与管理、绩效目标审核相关业务操作要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业务操作要求、绩效指标库建设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和附则。 

 

——北评协发布《资产评估行业法律责任案例汇编第一期》 

 

2024年12月18日,北评协维权委员会发布《资产评估行业法律责任案例汇编第一期》(评协简报〔2024〕第49期,以下简称《案例汇编第一期》)。《案例汇编第一期》经过广泛的案例征集、归纳、整理,组织选编了行业近年来发生的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被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案例3宗、刑事法律责任4宗。 

 

——北评协发布《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判定研究》 

 

2024年12月11日,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发布《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判定研究》(评协简报〔2024〕第47期)。该研究报告基于资产评估的基本功能与定位,系统分析了资产评估多维特点,通过分析收集到的财政部门对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判定规定和部分检查调查案例,提出了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判定标准和程序相关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执业责任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浙江注协发布《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制度规定,对原《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并具体履行职责时提供实务性指导。 

 

——浙江注协印发《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二)》 

 

2024年12月30日,浙江注协对执业机构实务中常见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编制并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1号)——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二)》(浙注协〔2024〕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