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全文发布 

 

2024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全文发布,包括六章五十一条。经修订的《会计法》提高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8/t20240812_3941615.htm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五至七)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发布新会计法系列解读,分别为《强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五》、《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为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五中提及新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在第二十五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这既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有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六中提及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标准相衔接,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中提及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4〕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解释第18号》共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分别说明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19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4〕31号,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共八章九十二条,主要内容为总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则。重点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增加部分会计科目,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二是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修改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科目;三是删除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规定。 

 

 

国内

 

——财政部等三部委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不能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同时强调不能通过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关注“承诺未来不会被暂停证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2024年9月5日,中注协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关注“承诺未来不会被暂停证券业务资格”风险的提示。 

 

提示中涉及以下内容: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未来是否被暂停有关业务资格,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属于无法预见的事项。在业务约定书中增加上述承诺超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或承接业务过程中,应当在与审计客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征求法律专家意见,充分评估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的公平性,审慎签署业务约定书,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职责,提升审计质量,发挥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三号) 

 

2024年8月30日,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三号),通告中列举十个典型案例。 

 

2023年,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共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2151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截至目前,中注协及地方注协合计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82家事务所和424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及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对67家事务所和17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59家事务所和10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29家事务所和136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对27家事务所和15名注册会计师采取了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注协发布《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会计核算流程指南》及《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审计程序指导意见》 

 

2024年8月15日,深圳注协发布《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会计核算流程指南》、《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审计程序指导意见》。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会计核算流程指南》包括总则、资产确认和分类、成本的归集和计量、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列示与披露等五部分内容;《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审计程序指导意见》包括总则、存货的审计、无形资产审计等三部分内容。 

 

——广东注协、浙江注协发布《制造业企业反舞弊审计特定程序实务应用指引——收入篇》 

 

2024年7月13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发布《制造业企业反舞弊审计特定程序实务应用指引——收入篇》(粤注协〔2024〕183号)。 

 

应用指引包括引言、制造业企业收入舞弊案例分析、应对制造业企业收入舞弊的审计程序及延伸实施的反舞弊审计特定程序工作底稿示例。 

 

国际 

 

——IAASB对较不复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发布指南 

 

8月27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发布了《较不复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的官方补充指南》,旨在帮助使用者确定运用准则的适当情形。指南将有助于监管机构实施该准则,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该准则是否适用于特定项目。

 

 

国内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是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二是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是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是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中提及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范围、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国际 

 

——土耳其颁布最低税法 

 

土耳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第7524号法律和第375号法令,正式引入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上述法规包括对支柱二范围内的大型跨国企业实施15%最低税率的规定,以及对其他实体实施10%最低税率的规定。如果跨国集团的全球合并收入相当于至少7.5亿欧元的里拉等值,则该集团旗下土耳其纳税人所取得的利润将被征收15%的最低税。除法律明确排除的实体外,上述法规规定其他企业纳税人所取得的利润,其最低有效公司税率为10%。初创企业在前三年运营期可免于10%最低税规则。 

 

上述法规将自贸区实体享受的免税政策适用范围限制为出口业务收入(内销收入不再适用免税)。为了防止企业无限期结转进项税抵免,上述法规限制进项税抵免最多可以结转五年。在符合条件(包括资格审核要求)的情况下,此类进项税抵扣可自第六年起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措施将从2030年1月1日起生效。 

 

此外,上述法规还对中介服务提供商和电子商务平台向企业用户支付的款项制定了新的预提税征收义务。 

 

最后,上述法规针对科技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出台了新的税收减免措施,并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秘鲁颁布B2C数字服务增值税法 

 

秘鲁已颁布立法,规定非居民供应商以及在线平台有义务就数字服务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供应代扣代缴18%的增值税。 

 

第1623号法令明确了境外数字服务提供商如何确定其是否在秘鲁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并要求数字服务提供商代扣代缴增值税,旨在确保在收款方是非居民纳税人时,增值税也能被足额征收。立法规定必须在相应纳税期下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以秘鲁索尔或美元缴纳皆可。 

 

上述纳税义务自2024年10月1日起适用。 

 

 

 

国内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2024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报告显示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所得税、债务重组、列报与披露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证监会发布《2023年度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分析报告》 

 

2024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2023年度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分析及有关执业问题等。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40/c7500702/content.shtml

 

——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结合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新特点,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具体体现为:一是突出“严”,一以贯之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助力构建打假防假综合惩防体系;二是立足“效”,一以贯之全面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法,助力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三是着眼“准”,一以贯之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聚力“合”,一以贯之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 

 

——上交所发布《沪市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报综述》 

 

2024年9月1日,上交所发布《沪市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报综述》。

 

 综述中提及以下内容: 

 

2024年上半年,沪市公司总体业绩保持稳健态势,合计实现营业收入24.94万亿元,同比基本持平;净利润2.36万亿元,同比略降1.4%;扣非后净利润2.26万亿元,同比增长0.3%。约八成公司实现盈利,其中850余家净利润同比增长,近240家净利润增幅超50%,120余家增幅超100%,110余家扭亏为盈。 

 

——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报总结 

 

2024年9月2日,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报总结。 

 

综述中提及以下内容: 

 

2024年上半年,北交所上市公司共计实现营业收入784.96亿元,其中,超6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14家公司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上半年共计实现归母净利润54.00亿元,其中超8成公司实现盈利,超4成公司归母净利润实现增长,30家公司增幅超过50%。 

 

——北交所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件审核业务指引 

 

2024年8月30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北证公告〔2024〕4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北证公告〔2024〕4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北证公告〔2024〕46号)(以下分别简称《公发指引第1号》《公发指引第2号》《公发指引第3号》)三件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分别规范法律类、财务类和程序类问题。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发指引第1号》主要增加了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申报前引入新股东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用途、承诺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限售等规定;增加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环保、土地、社保公积金缴纳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了信息披露豁免等规定;增加了股权集中企业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特色要求;细化了上市公司子公司申报北交所的披露与核查要求。 

 

《公发指引第2号》主要增加了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等防范财务造假相关核查要求,增加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的负面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整改运行期要求;增加了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投资收益占比、应收款项减值、股份支付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审计截止日后的审阅报告相关披露要求、变更上市标准时点要求等;细化了未盈利企业相关披露与核查要求。 

 

《公发指引第3号》主要将“关键少数”口碑声誉重大负面情形纳入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增加了保荐机构管理层的项目签字责任要求、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等规定;明确了“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与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审核与挂牌公司监管的程序衔接。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

https://www.bse.cn/fxrz_list/200023040.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的公告

https://www.bse.cn/fxrz_list/200023041.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的公告

https://www.bse.cn/fxrz_list/200023042.html

 

——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规定作短期修改的联合公告 

 

8月2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作出联合公告,宣布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若干规定作短期修改如下:

 

 (i)降低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已商业化公司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

 

 (ii)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进行SPAC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独立性测试作出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一致。 

 

上述修改旨在回应这两个上市机制实施以来的市况转变,并考虑到联交所在过去获得的经验。将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实施期)的三年限期内暂时适用。 

 

 

 

——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7月23日,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及附则。《办法》提及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要求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