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持续深化,进出口总值达到22.0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4%,占中国进出口总值的比重首次超过50%,达到50.3%。其中,出口额为12.21万亿元,同比增长9.6%。这一增长得益于中国与东盟、中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的紧密合作,尤其是对东盟国家的出口增长13.4%,对中亚五国出口增长23.3%,对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的出口分别增长19.2%和18.2%。
在贸易结构方面,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成为出口的主要品类,机电产品出口增长8.7%,占出口总值的比重达到59.4%。此外,中欧班列的快速发展也为贸易提供了有力支撑,2024年中欧班列累计开行突破10万列。
在此背景下,跨境电商作为贸易新业态蓬勃发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推出“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新政策,助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升国际竞争力。
本文概述了《公告》的主要内容,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及建议。
公告要点概述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的退税申报流程经过简化,现实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的方式,旨在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发展,为相关企业带来更便捷的退税流程和更快速的资金回笼。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采取‘货物离境即预退税,销售后再核算税款’的方式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9810出口预退税申报要求
01
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02
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03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既可以依据前款规定对货物进行区分申报,也可以选择将该项号下所有货物均视为未销售,统一申请出口预退税。
04
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9810出口预退税申报核算期时间要求
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9810出口预退税申报核算方式
01
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应退(免)税额,并与出口预退税额进行比较,确认是否存在差异。不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办结核算手续;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办结核算手续。
02
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办结核算手续。后续待该笔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9810出口预退税申报单证资料
01
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02
纳税人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以下称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需于货物销售完成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同样,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也应在申报后的15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留存工作,供税务机关核查。
03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容诚税务观察
“离境即退税”新政,激发海外仓新潜能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对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通过前置批量备货至目标市场、实现本地化快速响应配送等创新机制,在提升终端客户体验的同时,可有效缩减跨境段物流成本及清关滞港风险。然而,依据过往的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出口海外仓模式的出口企业在完成海外订单销售之后方能申请出口退税,整体退税周期较长且证据链复杂,使得出口企业在具体的商业安排中往往倾向于选择以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对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开展出口业务,出口海外仓模式难以充分释放其发展潜力。
本次新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推出“离境即退税”政策,允许采用9810模式出口的企业在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情况下,报关离境后即可申请退税,后续再根据销售情况进行核算,解决了原9810模式下要求实现销售再退税以及退税过程长且证据链复杂导致退税难的困境,简化了退税流程,有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出口海外仓模式新潜能,增强我国出口电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新政出台后,出口企业采用9810模式出口将适用更便捷及灵活的出口退税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更适宜自身业务发展的出口模式。
本次新政通过“离境即退税”释放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资金活力,但同时也将监管重心后移至销售核算环节。
容诚税务提请企业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核算要求更加细化
新政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对出口至海外仓的报关单货物进行分别核算,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的情况:已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销售的或者虽然已销售但是未区分是否已销售的,则按新政规定的出口预退税方式申报办理退税。
在核算时点方面,新政规定,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申报期间办理预退税核算,核算工作涉及核对已办理预退税的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以及销售额是否发生变化。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应确认预退税的申报明细数据。若后续销售情况与预退税申报无差异,则应确认为“无需调整申报”。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或销售额有所变动,则需进行“需要调整申报”确认,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对于销售额变动的情况,应先冲减原预退税数据,随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退税。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备案单证新变化
出口海外仓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有两个新变化:
一个替代
对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如果没有出口合同的(如未实现销售办理预退税时还没有取得订单),可以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有海外仓权属文件或租赁海外仓的租赁协议来替代出口合同做备案单证
一个增加
新增加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用来证明财务实现销售的销售佐证资料
备案单证应在正式申报退税的15日内做好备案单证目录并留存。其中,实现销售后的15日内,需将新增的销售佐证资料(即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完成留存备查。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后续监管更加强化
尽管出口企业采用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出口可以通过出口预退税方式先行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提前取得退税款,从而加速资金流转,但务必警惕,切勿因‘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模式带来的退税便利,而将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业务错误归类为海外仓业务。
若后续税务机关发现跨境电商企业的备案单证或销售佐证为伪造或虚假的,将追回已退税款,并按现行规定对该笔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处理,视情节轻重,还将可能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及将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类别降至四类。
此外,由于在出口预退税方式下,出口退税的监管重心后移至销售核算环节,企业在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更严格的后续监管。企业在进行后续销售核算时也可能面临核算实际退税额与预退税额的差异、调整申报、货物退运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增加工作量和税务合规风险。企业需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构建全链条的风控体系,以避免可能触发的税务风险。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海外仓政策变化,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议企业在抓住政策红利的同时,提高合规意识,优化内部流程,建立出口预退税销售状态追踪台账,区分已售/未售货物,避免申报混淆,严格遵循15日备案留存期限,留存销售明细账等关键单证,定期核对预退税与实际销售数据,及时办理销售核算,防范税收风险。
如您希望就本文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和具体地探讨,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