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市场也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形式多样的广告业务类型层出不穷,盈利模式也趋之多样化,这些都给审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就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经营模式展开分析,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探讨互联网广告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并分享审计思考。

 

互联网广告是指广告商基于互联网媒体渠道,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互联网媒体的交互性为客户提供营销服务的市场营销方式,兼具互联网行业和广告营销行业双重属性。

 

互联网广告商作为广告主与互联网媒体渠道的连接桥梁,通过整合资源,利用自身的整合、分类、优化能力,为广告主提供优质的营销服务,同时帮助中小流量供应商的流量变现,使流量价值最大化,一般互联网广告商业务流程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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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代理

目前,互联网媒体资源主要掌握在少数大型互联网企业手中,这些企业对广告资源的经营往往采用代理商制度,如百度每年在全国会评出40-50家KA代理商,腾讯社交广告的代理则分为 “区域核心服务商”“区域重点服务商”以及“行业垂直重点服务商”三类官方认证授权。取得了代理商资格的广告商相当于获得了一定额度的独家媒体资源,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主要以代理媒体资源为主的广告商。

 

在销售端,广告商接受客户委托,投放客户的产品推广信息。在选择互联网媒体投放平台资源前,会针对客户意向、需求以及产品特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向客户提供包括投放周期、展示位置、展示素材、排期安排等要素的具体投放方案。广告投放后,根据与客户确认后的投放排期表或月度结算单确认收入。与上游媒体则按照对应的排期表或以 CPT(按时长付费)、CPD(按下载收费)、CPA(按照每次行为作为指标计费) 等方式进行结算。

 

有部分强势的媒体渠道会要求先充值后消费,如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广告、OPPO软件商店的付费推广。广告商与客户签订协议后,为广告主在媒体的后台开通账号,为广告主充值,之后广告主即可以通过购买广告位或者关键字段提高产品的曝光率,消耗行为均会记录在媒体后台,广告主能通过账号查询实时的账户余额,余额不足时继续充值。广告代理商在为广告主开户和充值后,对于广告主的后续服务有两种方式,一是完全由广告主自己主导投放行为,广告代理商仅仅为其在平台充值;二是广告投放行为由广告商执行,广告主只对广告商考核产品转化率。

 

广告媒体代理的盈利模式一般包括以下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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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流量资源的买卖差价:媒体流量资源买卖价差是指广告商向客户收取的媒体流量营销费和向媒体支付的流量资源采购成本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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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及客户的返点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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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计算机技术搭建自有平台进行软件分发、程序化推广
 

这类广告商的自有平台可以分为广告联盟、广告交换平台、需求方平台。平台上下游的数量众多,而且非常分散。他们对上下游均可通过CPM(千人展现成本)、CPT、CPC(每次点击成本)、CPA等方式进行结算,对同一个广告行为,上下游的结算方式可以不一致,也就是说,上下游的结算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是完全割裂开的。

 

这种经营模式主要通过赚取差价获得利润,运营能力越强,能给广告主提供越高转化率的广告商议价能力则越好。

 

除上述两种主要经营模式外,有些广告商也会通过运营自有媒体降低媒体采购成本,通过一部分自有媒体,一部分代理渠道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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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及收入计量

有别于传统广告按条数、按时长、按播放频率的收费方式,互联网广告的收费模式也呈现多样化。互联网广告的收费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目前主流的计费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基于上述行业计费方式,互联网广告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由上表可知,目前互联网广告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的广告业务收入确认时点还是比较统一的,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根据与客户确认后的投放排期表或月度结算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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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公司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问题
 

在互联网广告行业处理实际收入问题时,经常会遇到需要考虑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新收入准则对于总额法和净额法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导,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若企业在转让前拥有控制权,则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对价的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返点或佣金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返点、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国内互联网广告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的广告业务绝大部分均采用总额进行收入确认,而在香港上市的微盟集团在会计政策中,对于自身不同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给出了基于新收入准则下较为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微盟集团所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中,对于广告业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般来说,在新收入准则下可以综合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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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为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

企业是否可以主导广告发布者投放方案或者对其投放方案存在重大影响,比如运用自身众多媒体资源对广告发布者的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的资源配置,并在广告发布者的预算内完成方案实施,实现有效转化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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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

比如是否预付或者预定了广告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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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自主定价权

比如对广告的定价由哪一方控制,如果代理公司可以在媒体基础报价上进行小幅价格调整的,不应当视为拥有自主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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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能自主地选择供应商(媒体发布商)

媒体发布商向企业提供媒体发布服务,企业获得对其服务的控制权并指示其代表企业向广告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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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收入是否为合同事先约定的固定比例或固定金额

主要考虑企业的收入是否来源于返点或佣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中,上交所也关注到了广告营销业务收入确认的总额净额问题,并指出:

 

年报审阅发现,此类问题在广告营销业务和贸易业务上较为常见。如某从事广告营销业务的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数字媒体投放充值服务时,实质上不承诺投放效果,不对广告投放承担主要责任,无定价自主权,也不需买断广告位,公司在投放客户广告前无法取得对投放服务的控制权,公司实际为代理人身份,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当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根据业务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互联网广告收入时可能需要作出一些特殊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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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

通过对公司的主要管理层成员、核心业务人员进行访谈,并查阅公司的业务、财务制度,了解公司的业务流程、财务核算流程等。通过穿行测试等,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及是否得到执行。通过选取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评价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互联网广告商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流转,一般是通过人工从上游媒体厂商系统导出系统虚拟消耗数据,再导入到互联网广告公司的业务系统;然后根据公司的业务系统中的设置规则,将消耗点数、客户信息、折扣比例等进行匹配,得出客户相应的收入金额;最后从公司的业务系统再导入到公司的财务系统中。在这些环节中有无关键、有效的控制措施,有无复核人员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是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关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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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业务方面的数据,并分析其真实性

部分下游媒体的后台结算数据,会对其代理商及广告主同时开放。注册会计师可直接查看相应的媒体后台数据,并与对账单进行核对。

 

有些广告主会通过第三方监测数据公司的数据,对广告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并据此结算。对此则应获取第三方监测数据,并与对账单进行核对。

 

内部数据方面,广告平台自动汇总投放数据,按照不同结算模式记录各项目的展示次数、有效激活量和有效点击量,并形成LOG(日志)文件。公司运营人员定期依据在反作弊机制下产生的平台数据、第三方广告平台监测数据等与广告主核对实际结算量,如有差异双方协调解决,形成最终的结算数据。注册会计师可通过IT测试,抽取CPA、CPM、CPC的系统LOG文件,与广告主实际的结算单进行比对核实。


 

引入IT审计,对关键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且作期间比较分析。关键技术指标包括:公司数据或者流量的导入方式,自有平台导入、第三方导入的数据或者流量占比情况,移动端和非移动端覆盖的用户数量及日均活跃用户数量;反映公司主要业务的标准(如转化率、点击率、展现率、日均报价笔数、日均成交笔、每秒报价笔数、每秒成交笔数、日均关键词展示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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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主要客户的框架合同,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数据统计标准等关键条款进行了重点关注和详细了解,并结合具体项目清单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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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广告商与主要客户的投放台账,对账邮件(聊天记录)、经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并与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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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收入的销售回款进行资金流水检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和期后回款检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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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检查,将回款金额和回款账期与合同约定勾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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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项目结算单及后台数据进行截止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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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关业务人员与客户/供应商联络的邮件系统及日常往来记录,核查其联络时间和业务发生时间是否匹配,对账内容与财务记录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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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与客户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访谈内容的重点主要有:双方的业务合作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模式、结算模式和周期、是否存在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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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终端客户的情况,关注部分客户尤其个人渠道客户销售收入变动原因及其合理性,关注第三方回款比例,广告商第三方回款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另外对于互联网广告公司需要关注无实质服务代理的特别风险。当被审计的广告公司的上游是代理,下游也是代理的情况下,关注这个被审计公司是否仅仅充当了“走量”的角色。

 

广告商是广告主和媒体的中介,但如果在广告主和媒体中间夹杂了几层代理,又无真实合理的原因,我们需要警惕代理公司之间可能仅仅只有资金流转,无真实的业务交易。所谓“走量”就是把各家代理公司的业务数据做大,但广告代理的利润空间是固定的,在各级代理之间进行分割的结果可能是在各个代理商中间约定利润分成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针对以上情况,需要整体分析公司直客和代理客户的比例,及这些比例的历年变化情况。如果公司代理客户比例较高,或者该比例持续增加,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现状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