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025年1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有关实施问答2项,具体问题如下:
1. 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2. 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国际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指导如何在适当情况下仅报告气候相关信息
1月30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了一份教育材料《在仅根据IFRS S2报告气候相关信息时应用IFRS S1》,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如何在适当情况下应用国际可持续准则仅报告气候相关信息。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在制定准则时了解到投资者表示他们迫切需要气候相关信息来辅助决策,一些利益相关者则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企业提供其他可持续性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准备情况表示担忧。针对这些担忧,ISSB决定提供过渡性豁免,包括以“气候优先”的过渡性豁免为重点的新指南。教育材料明确了当企业仅根据IFRS S2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时,IFRS S1中的哪些要求是适用的。
国内
——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并于2025年1月7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办会〔2025〕1号)。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三是加强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衔接协调,对有关附件样式、备案信息填报流程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性准则》共十六章15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为定义,共17条,规定了独立性、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团队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第三章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21条,规定了恪守独立性原则、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至第十三章,共98条,分别规定了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的独立性要求。其中,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独立性要求。
第十四章,共7条,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章为工作记录,共3条,规定了对遵守独立性情况进行工作记录的要求。
第十六章为附则,共4条,规定了《独立性准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关过渡期安排。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4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自律监督意见》,财会〔2024〕27号)。
《自律监督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四部分内容。
——中注协会同监管机构约谈会计师事务所 提示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
2025年1月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司召开监管约谈会,对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体监管约谈。
约谈强调,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要求执行业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审计资源投入,保持职业怀疑,做实审计程序,做好项目质量复核,如实出具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中注协针对识别和应对财务报告舞弊风险发布两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2025年1月7日,中注协制定并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8号——识别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以下简称《第18号问题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9号——运用信息技术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以下简称《第19号问题解答》)等两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8号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识别、评估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共包括五个问题:在识别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为什么特别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的主要领域和常见手段有哪些?配合实施财务舞弊的第三方可能具有哪些特征?注册会计师如何识别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的风险和情形?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的风险?
《第19号问题解答》旨在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如何采用适当的信息技术手段以更好地识别和应对舞弊风险,共包括六个问题:审计实务中有哪些信息技术可用于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在运用信息技术前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在承接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信息技术识别潜在的舞弊风险?在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阶段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信息技术识别与评估舞弊风险?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信息技术应对识别和评估的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对信息技术的运用?
——中注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1月7日,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十一条,在逻辑上可以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阐述《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透明度报告应当遵循的总体原则。
第二部分,包括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的披露内容包括强制披露信息和自愿披露信息。
第三部分,包括第六条至第七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透明度报告的时间限制、发布渠道和保留期限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包括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保证透明度报告披露质量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相关程序,对透明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果 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的行为,中注协将按照行业自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部分,包括第十一条。明确了《指引》的实施时间。
国际
——IAASB和IESBA联合推出可持续报告与鉴证的教育材料
1月27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和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IESBA)联合推出教育材料,以支持可持续报告与鉴证准则的实施。IAASB和IESBA的可持续相关准则(ISSA 5000和IESSA)提供了统一的全球方法,以应对对可持续性信息的信任度日益增长的需求。准则为可持续报告和鉴证中的道德行为设定了明确预期,并为从业者和组织执行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ISSA 5000和IESSA将于202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期间生效,鼓励提前采用。
国内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2025年1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并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二、增加《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
三、修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税务总局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25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该调整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公告中主要提及以下事项:
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税务总局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予以公布。
国际
——俄罗斯至少55个地区已开征旅游税
综合媒体报道,自2025年1月1日起,俄罗斯至少有55个联邦主体开始征收旅游税,其中包括最受俄罗斯人欢迎的旅游地阿尔泰、堪察加半岛、卡累利阿等地区,甚至有一些不十分受游客欢迎的旅游地区也开始征收。俄财政部称,旅游税由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支付,按服务费用的百分比计算,每天不少于100卢布(约合人民币7元)。地方政府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行设定税率,2025年上限为1%,2029年将增至5%。旅游税的税率可以根据季节性进行区分,各地方政府可每季度确定一次收费的百分比。
国内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2024年12月2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名称修改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在规范性文件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具体规定方面,本次修订修改条文 12 条,新增 10 条,归并 1 条,删除 1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
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第一,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第二,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5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2025年1月1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2025年1月3日,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进行相应修改,并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沪深北三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2025年1月1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以下统称《指南》)。
《指南》下设《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和《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两个具体指南附件,一是提供示范文本,《指南》通过提供具体工作方法、披露要点和示例文本,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明确如何建立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以及如何识别重要议题并开展具体的披露工作。二是丰富标准阐释,考虑到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指南》还通过对专业概念、标准或要求的阐释说明,帮助上市公司加深对相关规则的理解。三是坚持自愿先行,《指南》在提供指导的同时,并不额外增加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考和适用。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证上〔2025〕53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4年12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以及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及附件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上证函〔2024〕3670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3〕657号)同时废止。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sssh/c/c_20250103_10767718.shtml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4年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转板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深交所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4〕1148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78号)同时废止。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50103_611414.html
——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
2025年1月3日,北交所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提示》,北证办发〔2025〕2号)。
《提示》包含三部分,分别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关注监管要求、关注重点领域的审计风险。文中提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有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企业合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4656.html
——香港会财局强调遵守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注册规定的重要性
1月17日,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并遵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有关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注册规定。就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言,会财局条例对担任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人选有具体注册规定,当中包括:
(a) 任何人以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之身份参与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前,必须已成为该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之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视情况而定);及
(b)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不得授权任何并非该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项目合伙人或注册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的人士,以该特定身份进行活动。
遵从注册规定至关重要,任何违反行为绝不会被容忍。违反上述注册规定不单构成严重失当行为,有损会计专业的信誉。根据会财局条例,相关行为亦有机会构成刑事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 100 万元及监禁两年。
https://www.afrc.org.hk/media/jwalkalq/afrc-pr-pie-engagements-sc.pdf
国际
——PCAOB为小型事务所推出在线资源
1月28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推出了一个新的在线资源页面:小型事务所信息。该页面提供了专为小型事务所量身定制的PCAOB内容,包括《审计焦点》出版物、视频等。PCAOB将“小型事务所”定义为100家或更少的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或在审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事务所。目前有超过500家小型事务所参与32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PCAOB主席Erica Y. Williams表示:“小型审计事务所是审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PCAOB非常关注与小型事务所的审计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们独特的需求和挑战,并寻找新的方法来帮助他们取得成功。”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及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9日,为做好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及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等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2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3号)。
——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做好2024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2025年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4〕173号)。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编报范围、报送内容及途径、报送方式及时间、进一步提升报送质量。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4〕174号)。通知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为编报范围及内容、报送方式及时间、编报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