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新增会计工作应贯彻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新增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新增要求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础上,还应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各单位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2024年6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1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案例对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增加的三种情形及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确定进行了分析。

 

 

国际


 

——ISSB发布《议程优先事项的咨询反馈意见公告》
 

 

6月24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了《议程优先事项的咨询反馈意见公告》。该公告提供了ISSB《议程优先事项的咨询(意见征询稿)》概览,汇总分析了全球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并明确了2024年至2026年ISSB的相关活动和工作计划。

 

  • ISSB决定将推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实施作为其未来两年的首要任务。同时,决定对提升SASB标准的国际适用性以及启动新的研究项目和准则制定项目给予较高且同等的关注度,但其优先性略低于推动准则实施。

     

  • 对确定某一潜在项目能否增加至工作计划的7项评估标准,ISSB决定对其中第5项进行修改,明确ISSB将同时考虑其他相关标准制定者的工作。

     

  • ISSB决定在未来两年内优先开展有关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主题以及人力资本主题项目研究。此外,关于人权主题,ISSB将在其进行人力资本主题项目研究和提升SASB标准的国际适用性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权相关风险和机遇;关于综合报告项目,ISSB将通过支持《综合报告框架》来帮助企业编制更高质量的企业报告。

 


 


国内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4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公告中提及以下事项: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2024年6月27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财关税〔202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通知中提及本政策适用的监管区域、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时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相关修理业务的备案流程及对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的具体要求。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0751.htm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024年5月27日,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文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二是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三是过渡期安排,对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四是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年6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介绍了适用原产货物、原产资格及不具备原产资格的具体情形。

 

 

国际

 

——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新的全球最低税指南

 

2024年6月17日,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了新指南,旨在确保“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一致实施和应用。BEPS包容性框架还发布了一份概述,介绍了承认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司法管辖区立法的“合格“地位的简化流程。

 

首先,包容性框架就 "包容性框架 "成员和利益攸关方要求保持一致和简化的一些关键主题发布了商定的征管指南。该指南规定了简化程序,允许跨国企业集团汇总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以确定其是否已在五年内转回,从而无需重新计算ETR与补足税。征管指南还明确了用于确定GloBE规则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并进一步指导了跨境当期税款和递延税款的分配,以及某些穿透结构(flow-through tax structures)下利润和税款的计算。此外,该指南还就司法管辖区国内最低补足税下的证券化工具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以防止这些工具在GloBE规则下产生不稳定的结果。

 

其次,包容性框架发布了关于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指南。2022年12月,BEPS包容性框架就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达成一致,对GloBE规则作出了重大简化,允许跨国企业在过渡期内利用现有的国别报告信息,而不必立刻全面落实支柱二合规义务。GloBE规则纳入了一项商定规则,如果跨国企业的低税利润已根据某司法管辖区的“合格”规则被征收了补足税,则其他管辖区不得就这些低税利润再次征收补足税。

 

这一机制将为各司法管辖区提供确定性,即在进行全面立法审查期间,其规则将在过渡期内被其他实施最低税的司法管辖区承认为合格,这一机制也将为跨国企业提供确定性,即根据商定的规则顺序,跨国公司必须遵守哪些辖区的规则。

 

——卢森堡确认企业减税提案

 

卢森堡政府已确认自明年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划。

 

卢森堡政府提议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17%削减至16%。该措施在3月发布2024年预算法案时首次进行了初步讨论,并在6月11日发布的国情咨文中得到了确认。

 

卢森堡政府还明确,计划在明年为1A类纳税人(丧偶、单亲和65 岁或以上个人)引入税收减免措施,然后自2026年起废除税收等级制度。

 

 

 


 


国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4〕34号),经国务院同意,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意见》全文。

 

《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这五个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

 

——证监会公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

 

2024年6月28日,证监会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主要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的总体要求、报送主体、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8/c7490150/content.shtml

 

——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

 

证监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于2024年6月21日修订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4〕10号,以下简称《2024 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 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1号)同步废止。

 

《2024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基于当前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指标披露要求;基于《规则Ⅱ》等调整相关披露要求;结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披露要求;明确新旧衔接的过渡期政策要求。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488417/content.shtml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

 

《八条措施》主要包括:一、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二、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三、优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债融资制度;四、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五、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六、完善交易机制;七、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更加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八、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次规则修订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是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沪深北三交所发布关于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7日,上交所起草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证公告〔2024〕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主要内容包括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同日,深交所起草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证上〔2024〕451号)。


 

同日,北交所起草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北证公告〔2024〕32号)。

 

——沪深两交所修订沪港通、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2024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上证发〔2024〕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53号)同时废止。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内容主要为调整沪股通ETF、港股通ETF范围。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462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4年修订)》

 

2024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5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205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根据上位规则进行适应性修订,本指南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等适应性修订通用参考文本。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等修订专项品种参考文本,新增低碳转型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公司债券、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参考文本。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bond/t20240628_607941.html

 

——北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6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4〕11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两方面内容:1、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北交所将于2024年7月1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于2024年7月5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上市公司需落实的工作内容包括披露安排、半年报编制、披露时间、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业务快报和业务预告、利润分配、敏感期交易等。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应当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2340.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6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两方面内容:1、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挂牌公司需落实的工作内容包括披露要求、模板适用、终止挂牌衔接安排、保密要求、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等。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半年度报告披露义务,对于筹备公开发行上市的挂牌公司,要做好督导团队与保荐业务团队的沟通衔接。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2318.html

 

——联交所刊发有关优化《企业管治守则》的咨询文件

 

6月14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载列《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建议。意见征询将于2024年8月16日截止。主要建议包括:

 

(1)提升董事会效能

  • 若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则须指定一名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 董事每年均须完成有关特定主题的培训,其中初任董事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

  • 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并披露董事会技能表;

  • 限制"超额任职"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2)加强董事会独立性 – 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不会再被视为独立人士。

 

(3)促进多元化 – 规定:

  • 提名委员会须有不同性别的董事;

  • 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及

  • 制定员工多元化政策。

 

(4)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规定(最低限度)每年检讨有关系统,并加强对检讨过程和结果的披露(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

 

(5) 提升资本管理–要求加强对发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会股息决定的披露(新强制披露要求)。

建议修订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而有关超额任职及连任多年独董的建议将设三年过渡期。

 

国际

 

——美国PCAOB继续更新审计准则

 

6月12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了一系列修订或征求意见稿。

 

主要包括:

 

  • 对原PCAOB Rule 3502《不知情或鲁莽地促成违规行为的责任》的修订,当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直接和实质上造成违规行为的事务所相关人员因为疏忽(而不是原先的鲁莽)即可被追责。该修订将在美国证监会批准后60天生效;

     

  • 对原PCAOB 审计准则《AS1105——审计证据》和《AS2301——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的修订,澄清了涉及技术辅助分析电子信息的审计程序方面的问题,将适用于会计期间开始于2025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财务报表的审计;

     

  • 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审计准则——对《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其他PCAOB准则的一致性修订,以取代《AS2305——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此次建议将强化并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的责任,以期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意见征询将于2024年8月12日截止。

 

PCAOB Modernizes Its Rules by Strengthening Accountability for Contributing to Firm Violations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modernizes-its-rules-by-strengthening-accountability-for-contributing-to-firm-violations

PCAOB Updates Its Standards To Clarify Auditor Responsibilities When Using Technology-Assisted Analysis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updates-its-standards-to-clarify-auditor-responsibilities-when-using-technology-assisted-analysis

PCAOB Continues Its Modernization Drive With Proposal To Replace Outdated Standard on 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continues-its-modernization-drive-with-proposal-to-replace-outdated-standard-on-substantive-analytical-procedures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1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其中,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中对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做了不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2024年6月21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财金〔2024〕54号)。

 

《通知》包括政策内容、贷款流程、贴息流程、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支持范围。为纳入相关部门备选项目清单、符合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二是关于贴息标准。中央财政对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贴息不超过2年。三是关于期限条件。符合贷款条件且贷款发放时间在国发〔2024〕7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结合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四是关于资金管理。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经办银行预拨贴息资金。五是关于资金审核。由地方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同联动,及时共享财政贴息、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18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财办资〔2024〕11号)。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