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等;二是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主要明确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受理部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材料格式、办理期限、登记办理等要求;三是代表机构变更。主要明确了需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代表机构变更事项、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财政部门办理期限,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等要求;四是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明确了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活动计划调整等要求,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年度检查等要求;五是临时活动备案。主要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开展活动的备案、活动报告等要求以及不需要临时活动备案的情形;六是活动规范。主要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工作人员备案、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以及省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境外会计组织境内活动管理等要求;七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不再属于财政部门业务范围情况下的处理要求等。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409/t20240905_3943258.htm
国际
——IASB就权益法项目发布征求意见稿
9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IAS 28于1989年发布,IASB希望借此机会对准则逻辑和一致性进行调整,并通过解决权益法应用问题以减少实务中的多样性。修订主要包括:
(一)对计量要求进行澄清
- 关于初始确认,IASB建议投资方应当:一是以转移对价的公允价值(包括以前持有权益的公允价值)计量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成本;二是将或有对价作为转移对价的一部分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三是将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将或有对价分类为负债或权益工具。对于分类为负债的或有对价,投资方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 关于权益变动,第一,投资方追加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IASB建议投资方应当:一是将购买日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新增份额计入其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二是将新增投资成本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者作为廉价购买利得计入损益。第二,投资方处置部分权益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IASB建议投资方应当:一是将处置的部分按投资在处置日账面价值的相应比例计量;二是将出售所得对价与已处置部分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第三,IASB建议,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视为购买或处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 关于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IASB建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时,不应以追加投资的成本弥补超额亏损。IASB还建议,投资方应当分别确认其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中的份额。
(二)改变计量要求
针对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的交易,IASB建议投资方应当确认其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交易(包括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的全部损益。
(三)其他方面
- 关于减值迹象,IASB建议投资方将报告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建议删除原先关于投资的公允价值“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提法,并增加关于如何获取投资的公允价值信息的指引;修改部分措辞,以便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保持一致;不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中关于减值测试的要求。
- 关于单独财务报表,IASB决定其对应用问题的建议也适用于选择在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使用权益法核算其子公司的投资。
- 关于改善披露,IASB建议投资方应当:披露或有对价安排的性质、已确认的金额和该金额的变动情况,以及可能的金额区间;披露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如股权稀释等)的利得或损失;披露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顺流交易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披露其在被投资单位中投资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HKICAP发布可持续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9月16日,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AP)发布了《香港可持续报告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HKFRS S1”)、《香港可持续报告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HKFRS S2”),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在全面分析国际和当地发展形势,并与利益相关方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沟通交流后,HKICAP提出全面采用IFRS S1和IFRS S2的建议。HKFRS S1和HKFRS S2预计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2024年3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的《发展香港可持续披露生态系统的愿景宣言》,香港可持续报告准则的实施将优先在公众受托责任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以及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展开。
国内
——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9日,中注协全面修订并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集团审计质量管理要求。明确规定由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集团审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要求集团项目合伙人充分、适当地参与集团审计全过程,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二是强化了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强调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双向沟通的重要性,明确要求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三是进一步强调在集团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四是进一步优化在集团审计中实施风险评估和应对的要求。对集团项目组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应当了解的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扩充和优化,并明确规定在风险评估过程中,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及时沟通的具体事项;五是进一步优化在集团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应用。明确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负责确定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及组成部分向集团项目组报告错报的临界值,并规定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且组成部分向集团项目组报告错报的临界值不得高于被视为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错报金额的上限。
——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14日,中注协全面修订并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二是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五是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北京注协发布存货审计应对的专家提示
2024年9月20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专家提示【2024】第1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存货》(京会协专〔2024〕1号)。提示中介绍了存货特点及其财务舞弊的主要类型、存货项目常见舞弊手段及有关案例和识别及应对与存货相关的舞弊风险等内容。
国际
——IESBA更新发布PIE的常见问题
9月3日,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IESBA)更新发布了《常见问题——守则中上市实体和公众利益实体(“PIE”)的定义的更新》,补充了当地方规定没有PIE定义或定义的范围小于IESBA的PIE时如何进行考虑。另外,常见问题根据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的PIE项目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一致性修订。
国内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2024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号),政策明确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中主要提及:一是适用对象及范围,明确了能够享受该政策的主体,界定了免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范围;二是具体规定,包括教育科研机构使用规定、医疗机构销售规定及海关监管规定;三是管理与监督,包括政府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部门平台建设及违规处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
202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7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4624/content.html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9月3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
通知中介绍了原矿产品的范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方法、计算销售收入时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并提及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
国际
——泰国:7%增值税税率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0月
2024年9月17日,泰国内阁批准将7% 的增值税减税率(含地方税)从2024年10月1日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该政策的目的是刺激该国的经济机制和投资,建立私营部门开展业务的信任,促进基础设施投资的顺利进行,以实现泰国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内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2024年9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一是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二是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四是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五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六是依法加强监管。
——证监会、深交所修订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
2024年9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推动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落地。将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批文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二是提高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包容度。将相关规定调整为“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明确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重组交易无需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审议,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四是完善锁定期规则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明确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锁定要求;五是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资期限满5年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锁定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组上市中作为中小股东的锁定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12个月。
同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证上〔2024〕787号,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重组审核规则》共九章八十八条,在第五章新增专节对简易审核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其他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情形;二是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三是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四是强化简易审核程序的各方责任。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08364/content.shtml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40924_609549.html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披露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2024年9月5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包含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要求: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沪深两交所发布债券简明信息披露指南
2024年9月1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证函〔2024〕2391号,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明确了优质主体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材料编制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简化安排,引导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循重要性、针对性原则,重点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的事项。在简化披露事项上,重点形成三方面措施安排:一是简化申报文件编制,整合归并董监高对申报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书面确认意见等同类申报文件,对发行上市申请和挂牌转让申请等文件提供简化模板,并明确容缺受理机制;二是简化募集说明书和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以列表形式逐章说明信息披露简化事项;三是明确存续期定期报告简化或豁免披露事项,提供索引式披露示例。
2024年9月2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简明信息披露》(深证上〔2024〕802号),并在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zqznlc/c/c_20240906_10761342.shtml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2024年修订)》
2024年9月1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2024年修订)》(上证函〔2024〕2471号,以下简称《业务咨询沟通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上证函〔2023〕377号)同时废止。
《业务咨询沟通指南》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申报前咨询沟通、首轮问询函发出后的咨询沟通、上市委或重组委审议会议后的咨询沟通、纪律和监督、附则。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sssh/c/c_20240913_10761566.shtml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政策与案例一本通》
2024年9月13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政策与案例一本通》。
一本通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并购重组规则概览,涵盖了并购重组监管的主要规则依据;二是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以来并购重组最新政策导向,体现了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三是聚焦市场普遍关注的估值定价、业绩承诺等问题,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典型案例,形成案例选编。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40913_10761585.shtml
——北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24日,北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4〕185号)。
通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二、预约安排。三、披露时间。四、审计安排。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利润分配。上市公司拟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六、敏感期交易。七、保密要求。八、保荐机构督导要求。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3229.html
——北交所发布自律监管相关规则及指引
2024年9月6日,北交所修订并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4〕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北证公告〔2024〕47号,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包括五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其他事项及附则;《实施标准》包括四章四十七条,分别为总则、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中介机构违规及附则。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https://www.bse.cn/scgl_list/200023075.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
https://www.bse.cn/scgl_list/200023074.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2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90号)。通知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披露安排、审计要求、预约披露和事前审查。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3227.html
——香港会财局声明维护跨境审计服务质素
9月13日,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发布公告,会财局一直以来与国家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紧密合作,以维护跨境审计服务的标准及质素。随着财政部对恒大地产内地审计工作调查的结束,会财局对香港罗兵咸永道就中国恒大集团审计同步进行的独立调查,将继续有序进行。就跨境审计服务而言,会财局及财政部基于共同的监管利益及相互依赖的宗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会财局感谢财政部在这方面大力支持,相信维护高质素审计将有效保障两地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https://www.afrc.org.hk/media/krshc3hn/press-statement-cross-border-audit_sc.pdf
——财政部发布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包括: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向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向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湖南省属公办职业学校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以公立医院等为主体贷款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海南省临高县要求代理银行垫款支付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国有企业以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上述八起典型案例,财政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财政部发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 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管理权限、基础管理、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监督检查、附则等。主要内容为:一是整合制度规定,明确管理职责;二是统一授权标准,压实部门责任;三是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放管结合,明确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落实报告制度,资产使用情况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