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纳税期限,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延长。

本文简要概括了《公告》的主要内容,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及建议。

《公告》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针对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其中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纳税期限规定

将101号文中,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延长至36个月。

有效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即4年有效期。

《公告》生效日前一年行权的: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

容诚税务观察

此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延长至3年的优惠政策,只针对北京市中关村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实行,非试点企业仅能递延12个月纳税。通过本次《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该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行,从而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缴税方式。

企业在享受该项税务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建议需要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 本次股权激励延长纳税期限的政策,只针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 文件明确要求符合规定的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后方可享受该项政策。未完成备案的企业,员工仍需在纳税时点发生时,一次性缴纳全部的个人所得税。
  • 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在36个月期间如何分期缴纳税款的具体要求。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主管税务机关就分期缴税计划达成一致。

我们认为,本次《公告》体现了税务机关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围绕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持续创新服务管理新措施。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满意度。

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为您带来更新和相关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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