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範的變動與企業間複雜的稅務處理程序成為日益重要的議題。這份 11 月稅務新聞彙整呈現了營業稅、股利收入、海外投資等範疇的重要變化,涵蓋了繁雜的稅務問題,也提供了企業應對稅務挑戰的關鍵資訊。讓我們一起深入瞭解,如何因應這些變動並優化稅務管理。
根據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之方法有兩種
- 比例扣抵法:
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優點:計算簡單。
- 缺點:免稅銷售額較大時,會侵蝕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 直接扣抵法:
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 優點:可扣抵之進項稅額較高。
- 缺點:帳簿記載需完備。
舉例說明
A公司110年取得股利收入1億1,259萬餘元,因以前年度均無股利收入,於111年1月10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嗣該局查獲請該公司依前揭兩種方式計算不得扣抵調整當期應納稅額,比例扣抵法為55萬餘元,直接扣抵法為16萬餘元,建議該公司選擇採直接扣抵法;除補徵營業稅額16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
重點提示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選擇合適的計算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地減少應納稅額,但需根據企業的情況和稅務法規進行適當的選擇。
企業因應產業環境改變,至海外設廠投資已成為常態。然而對於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及處分投資,因財務處理及稅法規定差異,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採權益法認列海外投資的盈餘分配及處分投資事項,易造成錯誤申報部分表列如下:
舉例說明
甲公司 109 年 1 月 1 日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於越南投資持有 100% 股權的 A 公司,且 A 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
A 公司 109 及 110 年度稅後淨利分別為150萬元及70萬元。A公司110年6月1日決議以盈餘轉增資50萬元並配發現金股利50萬元,A公司於分配甲公司時,於越南繳納所得稅5萬元。111年1月1日處分30%股權,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出售利益45萬元。
甲公司稅務上應列報投資收益及股權處分損益如下:
- 109 及 110 各年度財務上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分別為 150 萬元及 7 0萬元,因尚未分配,屬未實現收益,稅務上無須認列,但屬帳載盈餘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
- A 公司110年6月1日決議分配盈餘,應申報應稅的投資收益100萬元(盈餘轉增資50萬元+現金股利50萬元),其在越南已納所得稅5萬元,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 111 年 1 月 1 日處分A公司股權,應申報處分資產利益 45 萬元。
重點提示
營利事業於海外投資股權時,應留意與被投資公司相關損益的申報規定,避免短漏報所得。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日益增加,涉及繁瑣的稅務處理問題。為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旨在簡化境外電商在台灣的稅務處理程序。
財政部為減輕國內營利事業租稅負擔,新增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以下是申請程序的幾個重點:
- 申請主體: 實際承擔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
- 受理機關: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國稅局。
- 申請類型: 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必備文件: 包括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的主要營業項目和內容,以及國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此外,財政部已在官網上公布了經核准的境外電商名單(查詢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請多加查詢運用。
此項規定可使扣繳義務人合理計算給付境外電商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申請退稅作業,減輕租稅負擔。
重點提示
此項規定可使扣繳義務人合理計算給付境外電商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申請退稅作業,減輕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