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範的變動與企業間複雜的稅務處理程序成為日益重要的議題。這份 1 月稅務新聞彙整呈現了房屋稅、所得稅、海外投資等範疇的重要變化,涵蓋了繁雜的稅務問題,也提供了企業應對稅務挑戰的關鍵資訊。讓我們一起深入瞭解,如何因應這些變動並優化稅務管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
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申報方式
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舉例說明
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重點提示
- 營業人退回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退稅,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申報方式: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
- 漏未申報扣減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補申報,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星期四)至24日(星期六),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星期一)。
重點提示:
- 112年第4季及113年1月營業稅繳納期限延至2月26日。
- 逾期繳納者,自3月1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
- 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應於2月26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逃漏稅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補繳之稅款,仍須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裝潢公司承攬裝修乙個人之房屋,約定總價款500萬元,該公司並於111年7月10日收款,惟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調查基準日:112年7月20日)發現,甲裝潢公司雖已於112年7月1日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但未同時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因此仍應補稅處罰。
重點提示
- 納稅義務人若有漏稅情事,可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處罰。
- 補繳之稅款,仍須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夫妻贈與房屋土地出售時,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根據財政部規定,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在贈與時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若夫妻未來出售該房屋土地,仍須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 計算持有期間:在計算持有期間時,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舉例來說,若丈夫於107年5月以新台幣650萬元買入房屋土地,並於111年3月贈與妻子,妻子於112年8月出售該房屋土地,則其持有期間應計算為5年3個月,而非1年5個月。
- 計算成本:在計算成本時,若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該房屋土地,則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在前述例示中,妻子出售房屋土地時,得減除的成本為650萬元。
若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該房屋土地,則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重點提示
夫妻贈與房屋土地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 雖贈與時不需課徵贈與稅,但未來出售時仍需課徵房地合一稅。
- 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夫妻雙方持有期間
- 成本應以配偶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時、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後之價值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三大條件:
-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
-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說明,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即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房地,須以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者為限,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0年4月間取得自住房地A屋,嗣111年12月間甲君再購入其他房地B屋,旋於112年2月間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甲君辦理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旋出售(即「買新賣新」),與「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係因考量住所遷移而出售原自住房地之立法意旨未符,且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2個餘月,經查調B屋之水電費資料,難認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情形,亦與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房地有間,爰經該局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如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除須設有戶籍外,尚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確認,以利正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重點提示
換屋享重購退稅優惠,三大條件缺一不可:
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時間在兩年內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應備妥相關文件,以利正確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安裝或布署地點限制
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之安裝或布署地點,原則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案例說明
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投資抵減,但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重點提示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確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 安裝或布署地點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享有以下優點:
• 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
• 避免資金積壓。
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財政部已於108年6月24日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得提出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
重點提示
- FINI可於取得股利或利息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
- 申請期限為當年度2月底前。
- 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財政部為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將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高至3,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
調整內容:
-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2,400元調高到3,000元。
- 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
影響:
- 2023年1月1日以後,員工每月伙食費可免稅額度增加600元。
- 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舉例:
假設A公司員工小明每月伙食費為3,000元,A公司已按調整前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小明每月應稅薪資收入,並扣繳5%扣繳稅額。
調整後,小明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為3,000元,因此每月應稅薪資收入減少600元,扣繳稅額也減少30元。
A公司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2023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小明於2024年5月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重點提示
- 2023年1月1日以後,員工每月伙食費可免稅額度增加600元,雇主應依規定調整員工薪資及扣繳稅額。
- 已按調整前免稅額度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承辦政府委辦業務、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等,所收取之費用或門票收入,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 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支出比例
- 免稅適用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當年度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此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
- 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虧損扣除
- 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重點提示
機關團體應注意以下事項,以避免申報錯誤或疏漏:
- 正確認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正確計算支出比例。
- 適用虧損扣除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促參2.0施行細則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為促參2.0法制作業拼上最後一塊關鍵的拼圖。本次修訂重點包含:
- 強化投資環境:
新增數位建設、綠能設施、影視音設施及農業資源循環再利用等新興公共建設類別定義,並刪除原本投資總額或開發規模等門檻限制。 - 多元民間參與:
明定增建、改建、修建定義並訂定有償PPP個案辦理程序,提高民間參與機會。 - 嚴謹辦理流程:
啟案時應進行預評估作業、重要案件應於首次公告前辦理招商文件公開閱覽。 - 提升作業效率:
明定主辦機關得授權或委託事項、同一計畫得不重複辦理前置作業。
財政部表示,促參2.0相關配套措施已陸續完成,期許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後,可帶來以下效益:
- 增加更多促參案源:鬆綁投資門檻、擴大民間參與範圍,可吸引更多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 降低民間投資風險:完善法制作業、明定辦理程序,可降低民間投資風險。
- 提升辦理嚴謹度:強化事前評估、公開閱覽等機制,可提升促參案件辦理嚴謹度。
- 提升行政部門作業效率:簡化作業程序、授權或委託事項,可提升行政部門作業效率。
重點提示
- 促參2.0施行細則發布施行,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更友善便利的環境。
- 促參2.0可望增加促參案源、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升辦理嚴謹度及行政部門作業效率,為公共建設發展帶來正面效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享有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並得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適用條件
- 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 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注意事項
- 不得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 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
甲公司得依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
重點提示
- 營利事業可善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減輕稅負
- 申請時應注意相關條件及流程,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在台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
外僑在台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
- 取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
- 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 若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外僑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
- 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若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重點提示
- 外僑在台所得稅申報有其特殊規定,應留意申報期限及應備文件。
- 外僑若有任何疑問,可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或各地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