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2月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自該令發布日起,若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所規範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所得稅適用規定如下:
所得認列及性質:
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股份時,應以公司章程所載之抵充金額為基準,依其提供之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或第3類(薪資所得),並依法課徵所得稅。
扣繳義務:
公司於個人取得股份當日,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履行扣繳義務並申報相關憑單。
新舊規範差異:
此次解釋令改變了104年11月函釋的課稅規範。過往規範下,個人以勞務作價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需視股權是否有轉讓限制,分為兩種課稅時點及方式:
- 限制轉讓期間的股權:於限制期間屆滿翌日,以當日每股時價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
- 未限制轉讓期間的股權:於取得股權日,以抵充之出資金額計算所得,亦列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