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規定,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如下:

 

  1. 法定依據

    本公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2. 適用對象與範圍: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其他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若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3. 施行日期與過渡條款:

    本令自即日生效。對於本令生效前,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之營業人,仍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