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規定,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如下:
法定依據:
本公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與範圍: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其他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若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施行日期與過渡條款:
本令自即日生效。對於本令生效前,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之營業人,仍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