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并开展业务时,常因母公司所在国与日本的制度差异,导致在日外企在日常运营中遇到诸多困难。尽管多数企业以雇佣日本员工的方式来处理在日业务和运营,但如果母公司对日本的运营情况缺乏实际了解,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例如: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日本企业的运营状况可能会对母公司产生影响;或者,母公司在决定进入日本市场时,低估了实际的业务负担,迫使企业不得不调整最初的计划和预期。
在开拓日本市场时,母公司能够充分理解与运营直接相关的制度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详细地解析外资企业在日本开展业务时,需要应对的年度主要税务事项、相关业务以及日程安排。
日本标准税务业务日程
在日本,个人税务日程不会受法人决算期的影响,但法人相关税务日程则会因为法人决算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日本允许企业自由设定会计决算期,许多日本本土企业通常选择3月作为决算期。而外资企业往往会与其母公司保持一致,选择12月作为决算期。本文将以12月为决算期的外资企业为例,详细为您介绍其在日本法人相关税务上的日程安排。
【法人税关联】
在日本,企业需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加计调整和扣除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之后乘以法人税率来确定法人税额。法人税的计算方式是:
应纳税所得 × 法人税率 = 应缴法人税
企业在进行法人的申报和纳税时,除了法人税,还需要申报和缴纳以下税种:
- 法人住民税
- 地方法人税
- 法人事业税
- 特别法人事业税
由于以上税种通常与法人税一同申报,因此也被统称为“法人关联税”。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企业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从国际比较的视角看,这也是一个相对紧张的日程要求。此外,在日本,关于国内交易,作为源泉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对象的交易在国际上来看并不多见,但在涉及海外交易时,例如股息、支付利息、使用费等国际支付,往往会成为源泉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对于外资日企来说,由于预计会发生较多跨境交易,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源泉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以及适用国际税收协定的申请期限(详见后文),因为相关交易可能会频繁发生。具体税务类别和缴纳方式参见下表:
税务类别 | 申报及缴纳时间 | 频次 | 注意事项 |
---|---|---|---|
法人税等确定申报及缴纳 | 次年2月底 | 每年1次 | 申报期限可申请延长1个月 |
源泉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 | 次月10日前 | 每年12次 | 跨境交易的时间节点需特别注意 |
法人税等中间申报及缴纳※1 | 8月底 | 每年1次 | 仅上年度法人税超过20万日元时提交 |
【消费税关联】
在日本,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适用于已完成课税事业者登记的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还需要进行消费税的预申报与缴纳。具体税务事项、申报及缴纳的日程参见下表:
税务事项 | 申报及缴纳截止日期 | 频次 | 适用企业条件 |
---|---|---|---|
消费税确定申报及缴纳 | 次年2月底(可申请延长1个月) | 每年1次 | 所有课税事业者 |
消费税预申报·预缴纳(A类企业) | 8月底 | 每年1次 | 上年度消费税额48万且≤400万日元 |
消费税预申报·预缴纳(B类企业) | 5/8/11月底 | 每年3次 | 上年度消费税额400万且≤4,800万日元 |
消费税预申报·预缴纳(C类企业) | 每月底(确定申告月除外) | 每年11次 | 上年度消费税额大于4,800万日元 |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自2023年10月起实施了发票制度(日语为“インボイス制度”),对于向非课税企业的支付,已不再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于交易对象是否为课税企业会影响到决策流程、事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等,该制度的实施对运营有着显著影响。因此,有必要配备熟悉发票制度的后台办公人员,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也需加以重视。
【其他税】
固定资产税的缴纳为每年四次。※2
※2 在日本,固定资产税是针对截至每年1月1日时点拥有应税资产(土地和房屋等)的个人或法人所征收的税金。纳税人通常会在每年4月至5月期间收到来自市区町村的纳税通知书,并据此进行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虽因各地方自治体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税务事项 | 缴纳截止日期(大多数地区适用) | 频次 |
---|---|---|
固定资产税第1期 | 4月 | 每年1次 |
固定资产税第2期 | 7月 | 每年1次 |
固定资产税第3期 | 12月 | 每年1次 |
固定资产税第4期 | 次年2月 | 每年1次 |
在日外资企业特有的税务事项
【法人税确定申报关联】
转移定价文档的编制与提交
转移动定价税制是防止企业通过跨境交易将所得转移至其他国家而设立的制度。跨国企业中,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类交易可自由设定交易价格。若采用不同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则可能导致所得被不当转移至其他国家。
因此,日本企业与其境外关联公司(如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企业等)进行交易时,若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对价金额低于独立交易价格,或从境外关联方收取的对价金额高于独立交易价格,则该交易将被视为按独立交易价格进行。此举旨在防止企业通过操控关联交易价格将所得不当地转移至他国。
需要编制的主要文档包括国别报告(CbCR)、主文档和本地文档,在日本需满足以下条件时提交:
文档类型 | 适用条件 | 提交期限 |
---|---|---|
国别报告(CbCR)※3 | 跨国企业集团上年度合并收入达1000亿日元以上 | 母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次日起1年内,通过e-Tax向税务机关提交 |
主文档 | 跨国企业集团上年度合并收入达1000亿日元以上 | 母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次日起1年内,通过e-Tax向税务机关提交 |
本地文档 | 前一财年与境外关联公司交易金额达50亿日元以上,且无形资产交易金额达3亿日元以上 | 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前编制,并在税务机关要求后45日内,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日期前提交(除符合同步文档化义务的公司以外,其他公司虽然可以免除事前准备移转定价文档的义务,但一旦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仍需在从被要求之日起的60天内,于税务署指定的日期之前提交)。 |
※3 需要注意的是,e-Tax是日本国税厅运营的用于国税申报、申请及缴纳的在线服务系统。
过少资本税制
资本过少税制是为了防止日本国内法人在接受境外控股股东等提供资金时,通过与出资相比进行大量借款而进行的避税行为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日本,该制度规定:当来自境外母公司的借款金额超过资本金额的3倍时,就会成为受限制的对象。也就是说,当债务与资本的比率(Debt-Equity Ratio)超过3:1,即负债比例过高时,日本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在税务上不能全额计入可扣除费用,将受到限制。如果适用资本过少税制的限制,在进行法人税申报时,必须考虑该制度的影响,重新计算课税所得与法人税额,并依法申报与缴纳。
【源泉所得税关联】
跨境交易中的源泉所得税与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申请
在日本,源泉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次月10日,跨境交易涉及的源泉所得税同样适用该截止日期。然而,通过适用国际税收协定,跨境交易涉及的源泉所得税可适用日本国内法与国际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较低税率。根据交易方所在国的国际税收协定内容,多数情况下适用国际税收协定可显著降低税率,这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时是,国际税收协定不会自动适用,须完成以下申请流程。
作为收款方的境外居民(或法人)须通过代扣代缴的日本企业(付款方),向日本税务机关提交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申请书。具体需向付款方所属辖区的税务署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希望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的交易付款日的前一日。需要注意,根据所得类型的不同(服务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需提交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各类所得对应的申请材料可通过日本国税厅官网进行确认和下载:
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joyaku/mokuji2.htm
在需要提交的文件中,最重要的是居住者证明书。该文件用于证明境外居民(法人)属于缔约国的税收居民。由于日本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内容各异,通过证明外国居民(法人)的所属国,才能确定适用的具体税收协定。需要特别注意,部分国家居住者证明书的开具时间可能长达数月,请务必提前做好准备。
结语
本文概述了日本一般法人相关的税务申报与缴纳的日程,并重点介绍了外资企业在日本经营时需特别留意的税务申报日程。以上内容不仅是在日外资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必备知识,也是母公司相关负责人需要掌握的基础要点。希望本篇记事能够帮助您全面把握日本税务业务和申报日程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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